98:问题的由来之二(雀方)
沈长云认为,“凡已故商王所生活过的那些支族氏,大约都可以称作‘王族’。由于商代(尤其是它的前期和中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王位继承制,后代商王与前代商王不必都出自同一个家族或氏族,前代商王的子孙多数亦不会与时王同在一个家族或氏族之内。前代商王在世时既有自己的王室范围,其逝世以后,他的家族(或所在氏族)大概并不会去掉自己保有的‘王族’称号,这样就形成了多支并称为‘王族’的氏族。当然,这些过去的‘王族’也会发生分化,它们的某些支子也会分化出去而成为子族,但其骨干总会继续保持‘王族’的称号的。如此说来,每一代商人都会产生出新的王族和新的子族,因而对于某个具体的王世来说,便并非是凡称作‘子某’的子族与时王的关系就一定较称作‘王族’的氏族疏远。然无论哪一代产生的‘王族’,总与商王室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亲属关系,这即是商的王族构成朝廷基本武装力量的原因”(见前引沈长云《说殷墟卜辞中的“王族”》)。沈长云以戈族为商王族,陈絜从之,“有学者认为如‘王戈’者就是商王族成员,这种意见是可信的”(见前引陈絜《试论殷墟聚落居民的族系问题》)。
戈族属商王族,以朱凤瀚和葛英会的研究为例,徐义华说:“关于甲骨文中的王某问题,我们认为葛英会先生认为是王族名称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即甲骨文中的王某,实际上王族之人,如《合集》8984‘王戈受年’。‘王戈’或应理解为王族戈。葛英会先生根据甲骨文中存在人名、族名、地名三位一体现象推论王某同时又是部落王的名号,则可信度不够。在葛先生所举例中有:王戈——子戈;王微——子微;等。葛先生认为上述都是族名,是王族分化为子族的现象,而王族名称又兼作部落王的称号。其实际应如朱凤瀚先生所言,‘王’、‘子’都不是族的专有名号,是一种身份。尤其是王某的王字,更多是表示一种归属,表明其人或同族与商王同宗,如王雀、王禽(毕)等系商王的宗亲或同姓贵族,或者属于商王甚至带有所有格的性质,如王臣、王刍等;二是子某未必皆是族名,子指商王诸子,并不单纯指的有家族的子,许多尚未从王族独立出来的子也称子。所以,子某与王某并称,说明其属于王族或原本属于王族,称王某只是说明其与王具有血缘关系,属于同族同宗,而不是其可以称王”(见前引徐义华《商代国家性质申论》)。
朱凤瀚研究复合族徽,以“戈”为例:(1)“戈”器中形制较早的如《戈匕辛鼎》有可能早于殷代早期而属于早商,较晚的如《戈且己罍》,出于长安普渡村长甶墓(《考古学报》57年1期),形制已属西周中期。邹衡先生曾推定“戈族的原住地应该以陕西泾阳和河南安阳两地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所举泾阳四器中有三器都是出于高家堡同一座殷末周初的墓葬中,有的器形已较晚,而所举安阳地区五器中有四件可知属殷代晚期。其中《戈尊》,亦有可能早到殷代中期。所以,如果仅就出土地来推断,似可认为殷代时这个戈氏的主要活动地在安阳地区;(2)这些与“戈”有复合关系的氏名中,可藉卜辞及文献考其氏所居地望者,如上述,其地皆近于安阳。所以,可以认为与“戈”有复合关系的诸氏名所表示的这些族氏在殷代时主要活动地区大致在安阳及其邻近地。这与前文所述单铭一“戈”器的出土地所反映的戈氏当时主要活动地区是相合的。这一地区位于郑玄《诗谱·邶傭卫谱》中所描述的殷商王畿区域内。这就进一步证明这些“戈”的复合氏名确与戈氏有关系;(3)青铜器复合氏名铭文中反映出来的这种族的组织状况,与文字资料及考古发掘的实物资料所揭示的情况是相符的。铭文中“戈”这个氏名亦见于殷墟卜辞,如一期卜辞中有“乎戈众”(燕627)、“令戈人步”(林25.11),三期卜辞有“令戈归”(屯南991),可知此戈氏服役于商王。卜辞还有“子戈”(京津3147),这种“子某”是对部分商王之同姓贵族的称谓,“子某”之“某”多同时也是一个族氏名号,“子某”即是这个族氏的族长。这条卜辞中的子戈应是戈氏的族长。由戈氏族长称“子戈”,再结合前述戈氏的主要活动地区,可知戈氏属于商族,且是商王的同姓亲族【202】。2016年和2018年安阳辛店遗址的发掘,出土大批铭有“戈”族族徽的铜器,该遗址是戈族居住、埋葬和铸铜的遗址,戈族是晚商最大的铸铜氏族,说明戈族是居住在安阳的一个强宗大族。这证明朱凤瀚1983年的判断正确。而陕西泾阳的高家堡墓地不是戈国墓地,而是戈族的家族墓地,是被迁往泾阳的戈族殷遗民。
【202】朱凤瀚《商周青铜器铭文中的复合氏名》(1983年第3期《南开学报》)





